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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護人的財產是不可以被隨便處分的,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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