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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證明責任一般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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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證明責任一般由誰承擔

1、公訴案件案件一律由檢察院負責舉證。

2、公安機關有偵查權,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檢察院舉證的材料,但公安機關沒有向法庭舉證的資格。

3、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如監察、海關、工商、稅務、安全生產監督、藥品監督機關)在自己職責範圍內,有調查取證的義務,但沒有向法院舉證的資格。

4、公安機關和其他政府機關收集的證據,由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取證向法庭提供。

5、法院有調查取證的權力。法院取證時可以通知辯護律師或者檢察官到場。

6、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被告人主動認罪,沒有其他證據的,法庭不予採信。

7、對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最輕的證據,辯護人和被告人有舉證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