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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仍在上班的應在一個月內簽訂續簽合同,超過一個月的,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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