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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不可以上市的,如果上市了之後面向公眾發行,那麼這個私募基金也不再是私募基金了。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張貼布告、散發傳單、傳送手機簡訊、微信、部落格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物件宣傳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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