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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違約金是合同上有註明是需要進行繳納的供熱採暖期交費的最後期限。需要繳納,使用者逾期未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用戶發出催交通知書,使用者自收到催交通知書滿15日仍未交納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使用者的用熱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並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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