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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銀行卡是違法行為。央行釋出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中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同時第五十九條中也明確指出:“持卡人出租或轉借其信用卡及其賬戶的髮卡銀行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對其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由髮卡銀行在申請表領用合約等契約性檔案中事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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