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優惠:
1、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2、殘疾人員的所得,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市地方稅務局稽核批准,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佔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暫免徵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佔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百分之10未達到百分之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
4、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凡安置殘疾人員佔生產人員總數百分之35含百分之35以上的,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減免規費:
1、凡殘疾人本人從事手工業、商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規模較小的,登記費、個協會費、管理費減半收取。規模較大僱用幫手的,管理費按核定標準百分之90收取,個協會費適當收取。
2、經核實,確屬家庭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各所報請局裡同意後,可免收登記費、會費和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