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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關於特殊法人包括哪些組織,《民法總則》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民法總則》第九十七條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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