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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未給員工及時足額繳納社保的,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補交社保;
2、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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