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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2日-15日,失業人員本人憑《失業證》到指定的失業保險金申領機構簽字,申領當月失業保險金。
領取期限: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的職工,其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的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辭職、自動離職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與被企業辭退的職工相同。
領取地點:失業人員本人憑《失業證》到指定的失業保險金申領機構(市內五區失業人員到所在社群;郊區失業人員到所在街道(鄉、鎮);縣、開發區失業人員到區級失業保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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