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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是2003年6月8日經國務院令第379號公佈,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第504號國務院令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的,為的是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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