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進與動作行為有關的處所,表示動作行為在何處發生、出現或進行,“於”所在的介賓結構用於動詞或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在”;
例:身直為閨合之臣,寧得自引深藏於巖穴邪。
2、引進與動作行為有關的時間,表示動作行為在何時發生或出現,“於”所在的介賓結構既可出現在動詞謂語前作狀語,也可出現在動詞謂語後作補語,可譯為“在”;
例:故士有畫地為牢,勢不可入,削木為吏,議不可對,定計於鮮也。
3、引進動作行為的內容,“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以”、“把”;
例:今予其敷心腹賢腸,歷告爾百姓於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