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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不開庭審判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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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不開庭審判的條件

二審不開庭審判的條件是: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二審可以不開庭的情形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需要發回重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