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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費用可以減免的情況是: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執行費用不由申請人預交;
2、離婚案件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3、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4、最低生活保障物件、農村特困定期救濟物件、農村五保供養物件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法律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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