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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務重組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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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務重組的條件

開展金融債務重組的企業至少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企業發展符合國家巨集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金融支援政策;2、企業產品或服務有市場、發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組價值;3、企業和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金融債務重組意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