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沒有錢財可以執行,人民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了執行能力,再恢復執行。
期間,法院可以將被申請執行人錄入失信名單,限制其高消費和乘坐高鐵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