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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延長傳喚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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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延長傳喚有哪些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上述規定,明確了在什麼條件下,傳喚、拘傳時間可以從12小時延長到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