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報銷憑證。
三、網上購票的旅客最晚可在客票全部航段使用完畢後的7天內憑有效旅行證件在部分機場或航空公司直屬售票處領取電子客票行程單。如果進行付費改期和升艙操作,升艙前的客票必須在付費改期和升艙操作後的30天內列印行程單。
四、行程單隻能列印一次。行程單不作為機場辦理乘機手續和安全檢查的必要憑證。
五、已列印行程單的旅客要求服務變更時應出具該行程單,要求退票時必須退還該行程單。旅客可直接將行程單退回給原列印地(例如原列印地機場服務櫃檯),或退回到航空公司各直屬售票處,或郵寄到航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