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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人員自我鑑定是指服刑監督、按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關於會客的規定等事項,還要將罪犯的聯絡方式寫上去,在最後簽上名字和年月日即可的鑑定報告。
根據《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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