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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醫療專項扣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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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醫療專項扣除方法

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從2019年1月1日起,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累積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彙算清繳時扣除。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其中(1)扣除醫保報銷後的個人負擔,是指在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2)為使家庭在實際扣除過程中享有更多的自主決定權,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3)納稅人日常看病時,應當注意留存醫療服務收費相關票據原件備查,同時,可以通過醫療保障部門的醫療保障管理資訊系統查詢本人上一年度醫藥費用情況。納稅人在年度彙算清繳時填報相關資訊申請退稅,並需提供醫療服務收費相關票據影印件。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