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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沒有權利給孩子停課,除非孩子有犯罪行為或者孩子的身體健康情況不合適上課。
根據《憲法》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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