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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規定哪些人不適宜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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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規定哪些人不適宜做監護人

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

(3)破產人;

(4)外國人;

(5)法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