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交管部門申請登出原車牌,交管部門在稽核行駛證和牌照的違章處理,並同意後方可;
2、在當地報刊上刊登車牌登出宣告;
3、30天后申請人持身份證、原車輛購車發票到當地交管部門辦理新的上牌手續。
不予辦理變更號牌的情形有:
1、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2、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3、需要變更號牌號碼的機動車有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
4、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5、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6、機動車超出檢驗合格有效期的。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