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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離婚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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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離婚條件有哪些

起訴離婚需要的條件是一方當事人準備相關材料以及起訴狀提交給法院,法院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先進行調解,調解失敗的,經過法庭辯論等程式依法作出判決。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離婚起訴狀;

2、夫妻婚姻關係的證明;

3、原告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影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5、如果雙方對共同財產有爭議,那麼要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