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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維權有什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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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維權有什麼方式

1、協商,房屋拆遷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發生爭議後,就補償安置協議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

2、上訪,上訪其實是一個促使行政機關內部糾錯的過程,被拆遷人要擺出實際證據向政府部門上訪。

3、向行政機關、監察部門和人大的申訴救濟。首先向政府系統的行政監察部門申訴救濟。

4、司法途徑起訴,運用法律手段得到的保護就等於有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護,權利的保護當然會更徹底更有保障。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