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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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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特點

不可或缺性。任何人不能夠缺少成其為人、作為人和尊嚴生存等權利。這些被稱作人權的權利,證明他們是人。過去,資產階級思想家們把人權叫做不證自明的那些權利。現在,有人把人權叫做先於國家的、先天的權利或天賦的權利。

不可轉讓性。任何人所有的權利都可以區分為本質權利和非本質權利。財產權、繼承權等民事所有權屬於人的非本質權利,可以讓渡,因為不影響人成其為人、作為人、能夠尊嚴生存。而生命權、健康權等人權屬於人的本質權利,是不能讓渡的。讓渡出去,人成其為人、作為人、能夠尊嚴生存的資格就會徹底喪失。

不可替代性。任何人所擁有的非本質權利都不能夠代替或者轉換成自身所固有的本質權利。替代人權的結果,同樣也是人格的喪失。這不同於民事所有權的互轉關係而帶有對等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