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
不予處罰;
二、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
參與者不滿十人,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和處罰:
(一)人均賭資不滿1000元的,屬於“麻將娛樂”,不予處罰;
(二)人均賭資1000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人均賭資3000以上不滿5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四)人均賭資5000元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