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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發生糾紛能否再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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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發生糾紛能否再到法院起訴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協議離婚是指自願離婚的男女按照法律規定解除現存婚姻關係所採取的一種行政程式。協議離婚時,必須提交離婚協議,該協議必須寫明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和夫妻財產問題的處理等事項。如果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