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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人處分智慧財產權的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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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人處分智慧財產權的限制有哪些

出質人處分智慧財產權的限制依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