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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小型轎車沒有使用報廢年限。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規定,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等。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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