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徵信報告的有效期並沒有法律強制性規定。法律只規定了資訊主體可以向徵信機構查詢自身資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對於信用報告的時間並沒有法律進行規定。
法律規定:
《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儲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資訊儲存期限內,資訊主體可以對不良資訊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第十七條
資訊主體可以向徵信機構查詢自身資訊。個人資訊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第十八條
向徵信機構查詢個人資訊的,應當取得資訊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
徵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