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部門在停電時,應當通知使用者或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使用者。
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八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執行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使用者或者進行公告:
(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天通知使用者或者進行公告。
(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使用者。
(三)因發電、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事先確定的限電序位進行停電或者限電。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儘快恢復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