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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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