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為公務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除公務員錄用考察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三)曾被辭退或開除公職的。
(四)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正在服刑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六)其他不適合擔任人民警察的。
所以綜上所述,緩刑子女可以考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