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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為什麼要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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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為什麼要協商

因為根據國家政策,為了社會和諧,法院會先行進行調解,如果達到一致,就可以執行和解。

執行和解無非是幾種方案:

1、被執路人分期給付欠款;

2、申請人少要一部分,被執路人也相應少給一部分,款項分期或一次性給付;

3、被執路人以其他財產或者有價值的事項抵償欠款,申請人認可法院調解也是減少強制執行引發的衝突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