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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要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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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要求是怎樣的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它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

刑事案件中對辨認筆錄的要求,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中對於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