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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社會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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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社會的關係

1、法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是法的起源和經濟根源。社會經濟的發展引起階級的出現,也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2、社會的性質決定法的性質,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最終決定法的本質 。馬克思說:“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本的,那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法律應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定的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人的恣意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