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後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向原發證稅務機關申請換、補,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遺失宣告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納稅人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前《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提供:
(1)車主身份證明,包括:
①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③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④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
(2)《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的第二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