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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疾病法院不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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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疾病法院不判離婚

我國婚姻法對此並無明文規定,只針對患有疾病的人結婚進行限制,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判決離婚的條件是,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其中列舉了以下幾種情況: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常見的就是我們生活中所說的著小三;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5)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關於因疾病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包括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二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