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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平等原則。
(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的原則。
(三)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四)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五)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
(六)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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