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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分哪幾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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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分哪幾大類

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明確規定了高度危險作業七個基本的類別。即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

高度危險作業的認定,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對周圍環境有危險的作業(這裡的周圍環境是指人們的財產或人身的安全狀態)。

2.必須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危險性的作業。當高度危險作業的客體在沒有被投入營運活動時,只是作為一種靜止的物體存在,一般不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危險。即使造成損害,也不屬於該種責任。

3.必須是需要採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進行活動的作業。高度危險作業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高度危險性的,因此只有採取一定的安全方法進行活動,才能夠控制活動中產生的危險,減少損害發生的機率。反之,若不採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會大大地增加危險性。這也決定了法律對此類活動在程式上有著嚴格的規定,或對這類活動有特殊的要求,賦予特別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