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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疫情期間,收發貨人可選擇兩種方式,不到場協助海關實施查驗:一是委託存放貨物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運輸工具負責人等到場;二是通過電子郵件、電子平臺等方式告知海關無法到場,海關在收發貨人不到場的情況下實施查驗。需要提供相關材料配合海關查驗的,收發貨人可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海關傳送相關材料的掃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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