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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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