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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未婚先孕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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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未婚先孕的規定是什麼

未婚先孕是指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發生性行為而導致女方懷孕的現象。這是非婚性行為的直接後果之一;這裡所說的“男女”通常是指雙雙均無合法配偶的人,尤其是指準備結婚的年輕人;不過也可以是一方有合法配偶的男女。也包括雙方有合法配偶的。

未婚先孕屬於違法行為,按照規定,孩子出生後要繳納一定的社會撫養費。不管是否為婚生子女,任何機構都無權拒絕給孩子落實戶口等相關權益。小寶寶雖為未婚生育,但他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毫無二致。他對其生父母均有繼承權。只要是生下來了,無論是計劃內生育,還是超生,還是未婚生育,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公安部門都無條件上戶,只要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就行了。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