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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關於夫妻語言暴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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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關於夫妻語言暴力的規定

婚姻法關於夫妻語言暴力的規定是:

1、《婚姻法》第三條第2款明文規定:禁止家庭暴力。

2、《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3項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3、《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