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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結婚要帶的證件有:
1、本人的戶籍證明;
2、本人的身份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是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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