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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婚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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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婚規定有哪些

軍婚的規定如下:首先,確定戀愛關係後主動報告,接受審查,法律規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物件,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係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物件進行政治審查。再者,結婚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最後選擇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軍官證》或《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和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