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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行為主要有哪些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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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行為主要有哪些型別

依照我國《合同法》第42、43條規定,締約過失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洩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