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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關於如何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我國現行《婚姻法》列舉了下列五種具體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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