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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明確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同時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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